侦查系实战教官管理规定
发布时间:2021-10-27 作者:侦查系 点击量:
为深化实战化教学改革,提升实践育人实效,打造高素质师资队伍,提高公安专门人才培养质量,促进侦查系学科、专业建设,根据《湖南警察学院实战教官管理办法》,结合侦查系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实战教官条件和聘任程序
实战教官分驻校教官和聘用教官两类,其中,驻校教官以驻校的形式参加侦查系的日常教学活动,聘用教官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和侦查系具体工作安排参加教学活动。
实战教官的条件为:
(一)政治立场坚定,热爱公安事业,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。
(二)遵纪守法,作风正派,工作业绩突出。
(三)公安工作经历一般不得少于5年,专业知识、专业技能扎实,工作经验丰富,熟悉相关法律法规,业务水平和实战能力为工作单位和公安系统公认。
(四)有良好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,能熟练进行课程教案、课件的编写与制作,能灵活运用案例、情景模拟、启发、互动等多种形式开展教学训练。曾入选省公安厅“湖南公安专家库”或承担过公安民警教育训练专题教学且教学效果好者优先。
(五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的教学训练工作。
(六)驻校教官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职称。取得博士学位者优先聘用。
聘任的程序:各教学系部与拟聘用教官初步约定,确定驻校教官、聘用教官人选名单;实战教官填报《实战教官聘用审批表》,经系部、教务处、人事处和学院审批后,由人事处与拟聘用教官正式签订聘任合同。
二、实战教官的工作职责
实战教官要遵守教师职业道德,努力成为德育辅导者、业务传授者、实践带领者。其主要职责有:
(一)参与所在教学团队或教研室的教研活动。实战教官按照专业和特长,分配至相应教学团队和教研室,接受教研室或教学团队负责人领导,开展教学、科研、课程与项目开发等工作。
(二)开发实践课程项目。实战教官来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业务专长和工作经验,积极开发实践课程项目,服务于实战化教学需要。
(三)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。每学期,驻校教官每学期完成不少于16课时的课堂教学任务,聘用教官完成1次以上学术讲座。实战教官开展教学活动或讲座必须体现课程思政,确保意识形态安全。
(四)开展实训指导。结合公安工作实际,设计课程实训项目,提出符合基层公安工作需求的教学和训练的内容及操作规范和要求,参与制订相应的实训教学方案,收集实训项目所需的案例及相关材料,编写实训辅导教材,使实训项目更贴近实际,更具有可操作性和规范性。
(五)参加其他教学活动。实战教官可以参加系部组织的教研、听课、出卷、监考、评卷、指导毕业论文、双创项目等教学活动。系部不能安排实战教官担任毕业实习带队老师、学业导师。
三、实战教官的权利
实战教官在聘用期间,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参加侦查系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、培训、考察活动。
(二)工作期间根据规定使用教学训练设备设施、享受各种生活条件。
(三)对侦查系的教学、科研、学生管理等提出建议和意见。
(四)学院规定的应当享受的其他权利。
四、实战教官的日常管理
(一)建立实战教官工作档案。实战教官开展教研活动,应填写《教官日常管理登记表》。
(二)建立实战教官联系制度。实战教官由相应教研室负责日常沟通和业务交流,相关材料报系办公室归档备查。
(三)建立实战教官教学审查制度。系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实战教官的课件、教案等教学资料进行审查,对其政治性、学术性把关,同时对实战教官教学工作进行的辅导,提高实战教官的教学能力和水平。
(四)建立实战教官保障机制。系部根据学院规定,协调做好实战教官在校期间的教学、工作和生活的服务保障工作。
五、实战教官的考核
实战教官接受由政治部、评估处、教务处、系部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。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期末考核相结合。日常检查采取教学督导、学生测评、系部考核等形式,对实战教官的教学态度、教学效果等进行检查;期末考核由考核组结合日常检查,对工作表现、能力、业绩作出评价,确定考核等级,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到实战教官所在单位。考核为优秀的,建议所在单位在晋职晋级、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。
六、实战教官的待遇
实战教官按照学院规定享受相应待遇。
七、本规定由侦查系负责解释。
八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