侦查系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
发布时间:2019-03-15 作者:侦查系 点击量:
第一条 为加强侦查系教学、科研和办公仪器设备的管理职能,确保“安全管理、责任到人",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,特制订此管理制度。
第二条 侦查系仪器设备是指所有权归属学院,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已经登记,系部各教研室、办公室具体使用的仪器设备。
第三条 侦查系仪器设备“专人专管、责任到人”,仪器设备购买到货后,都应当填写侦查系仪器设备入库登记表,由系部办公室统一入库管理,存放库房为第一教学楼105室,该库房的钥匙统一由系办公室主任保管,其他人不得保留钥匙,实行专人专管。
第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入库后,应当逐一编码,分类存放。
第五条 系部各教研室要在开学第一周内,对所属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、保养工作。同时,系部办公室对仪器设备帐目进行清查、核对,做到帐物相符,以便教学、科研工作正常进行。
第六条 因系部教师教学、科研和维护保养领用仪器设备的,须经教研室主任同意,报系部主任批准,在侦查系仪器设备领用记录本上签署领用人姓名、领用时间和领用事由,归还时由系部办公室和归还人逐一清点,无误后由归还人签署姓名和归还时间。教学所用,一期一报,临时使用,一事一报。
第七条 其他系部和个人借用仪器设备的,原则上不予借用,确因需要,须经教研室主任同意,报系部主任批准,方可借用。借用登记程序参照领用程序进行。
第八条 系部各教研室要保存每台仪器设备的相关资料,包括说明书、安装调试记录、维修记录、运行记录、完好状况等,并在所属教研室归档管理,以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。
第九条 未经批准,不得私自动用仪器设备。私自使用仪器设备,造成安全责任事故,或导致仪器设备丢失、损坏的,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。教师在教学、科研和维护保养过程中,导致仪器设备丢失、损坏的,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,严格按照《湖南警察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》执行,学院批准仪器设备报废后,填写侦查系仪器设备出库登记表,报废仪器设备交由学院留存处理。
侦查系
二0一九年三月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