侦查系教师听评课制度
发布时间:2016-09-23 作者:admin 点击量:
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本系的中心工作,系主任、教研室主任及全体教师要深入教学第一线,及时了解教学情况,教学相长、取长补短。
第二条 系主任、副主任、系督导组成员、教研室正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10节、专职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8节。听课人员应按要求完成听课定额,听课的时间自定。
第三条 听课分为检查性听课、学习交流性听课和指导性听课。听课内容包括:课堂讲授、实验、实训等教学环节。听课人员必须认真填写《听课评议表》。
第四条 系教学督导组成员在全系范围内听课,教研室主任要听完教研室所有老师的课,听课后一周内将《听课评议表》交到所属系部教务秘书,由教务秘书统一进行归纳、整理,并分别在每学期期中、期末向教学系部和教务处报告具体听课情况及教学信息,并将《听课评议表》存档。
第五条 系部领导每学期要对通过听课而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与研究,并及时向教师反馈有关信息,同时提出加强教学工作、提高教学质量的具体意见。
第六条 各教研室每个学期要组织两次公开评议课,由教研室主任负责,组织本教研室全体教师深入课堂听某位教师的课,然后进行公开评议,以达到共同进步、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。
第七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有关人员的听评课情况纳入学期考核范围。